上海市青浦区崧淀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9-10-11 15:57:29 来源: 上海政法学院附属青浦崧淀中学

序言

上海市青浦区崧淀中学,创建于20159月,是位于青浦区新城一站大型居住社区内的一所公办初级中学。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文化引领学校高位运行优质发展。在“文化立校、依法治校、质量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思路指引下,以创建“生命教育文化”、打造“生命成长绿地”为办学目标,培养有爱心、有信心、耐心、用心的“四心”教师,培养具有自觉行为、自主发展、自立人格、自强人生的“四自”学生,努力促进学生的“四要”(要明理、要合群、要关爱、要诚信)、“四能”(能歌唱、能画图、能运动、能创造)、“四会”(会学习、会观察、会思考、会研究)、“四格”(国格激昂、品格高尚、性格开朗、体格健康),为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提高依法治教的办学水平,保证学校稳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崧淀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City Qingpu District Songdian Middle School,网址是http://sdzx.

qpedu.cn/。崧淀中学是青浦区的初中学校,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淀一路60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赵巷镇新城一站社区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以新城一站社区的居民子女和来此工作的外来务工子弟为主,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坚持服务青浦区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在“青浦实验”精神的引领下,以将崧淀中学办成“青浦区有质效的、有特色的、有个性的学校”为办学目标,努力为青浦区人民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以学生发展为本为基本理念,面向全体学生,逐步提升均衡教育形势下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水平,逐步使崧淀中学成为教育理念先进、育人环境优雅、师资队伍过硬、管理方式科学、培养模式稳定、教育质量一流、科研氛围浓厚、社区参与广泛、示范作用明显的青浦区优秀学校。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十三·五”奋斗目标是: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教学业务精、学科分布全、结构合理、能适应青浦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实施“以人为本、以身立教、科研导向、五育并举”的治校方略,确立“夯实基础,稳步发展”、“细节要做优,特色要做强,亮点要做大”的工作思路,使学校工作能超常规跨越式地发展。学校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从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出发,积极开展师资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能适应现代化教育所需要的师资队伍;开拓办学新思路,面向社会办学,提高办学水平,为地方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文化引领学校高位运行优质发展。在“文化立校、依法治校、质量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思路指引下,以创建“生命教育文化”、打造“生命成长绿地”为办学目标,培养有爱心、有信心、耐心、用心的“四心”教师,培养具有自觉行为、自主发展、自立人格、自强人生的“四自”学生,努力促进学生的“四要”(要明理、要合群、要关爱、要诚信)、“四能”(能歌唱、能画图、能运动、能创造)、“四会”(会学习、会观察、会思考、会研究)、“四格”(国格激昂、品格高尚、性格开朗、体格健康),为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八条【学校标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职权】校长行使下列权力:

1.决策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作出决定。

2.人事权。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校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并在法纪允许范围内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

第十一条 【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一、校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务会)的出席人员范围:党总支书记、正副校长、工会主席、部分中层干部、部分教师代表和部分学生代表(此两部分人选,根据年度人员情况,按年度临时确定)。

二、校务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于学期末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校务会召开时需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校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若议题涉及的分管校长未能出席,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

三、 校务会议事范畴:1.学校重大重要事项;2.校长提交校务会决策的有关事项。3.校长向校务会提交的公开的校务事项等。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是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党总支委员、校工会主席和校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除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员工及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及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学校党总支的职责是:

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群团力量的作用。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4.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5.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要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嘉奖、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导处、德育处、团队处、科研处、人事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及数学、英语学科分层走班上课模式。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办好现代家庭教育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规划心理辅导中心并完善其功能;完善心理辅导工作的管理体制,健全心理辅导组织的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加强心理辅导实务研究,提升心理辅导效能;发挥优势,促进心理教师专业发展,全面落实心理健康及家庭教育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教师等代表参加的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小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员工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一步加强教学常规的落实,积极开展以校为本的教研活动,推进二期课改,做实做强师训工作,打造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逐步建立学业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350万。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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